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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互换20年后反悔,法律上如何处理

时间:2024.09.18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244人
律师解析:
关于您提到的问题,我们建议您与当地的村委会进行商讨,由他们进行调解处理。
若无法达成共识,亦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需要提醒您的是,任何互换协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另一方可进行上诉,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进行流转,但在这之前,相关当事人双方都应该签订书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当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时,需要先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该转让无效。
而对于承包户之间互换土地的行为,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必须得到发包方的批准,只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即可。
此外,互换土地的行为是否进行了备案并不影响其本身的法律效力。
在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时,我们应遵守以下原则:
首先,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需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或组织以任何形式强迫或者阻止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其次,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以及自然属性,例如农业用途等,更不能对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及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再次,流转期限不得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四,接受转让方应当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或者相关资质,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活动。
最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保障全体社员的利益。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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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互是否能互换

    屈泉芳律师

    能。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但是,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的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合同效力的必要要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

    播放量:1202 2022-06-07
  • 村里的土地能够互换吗

    屈泉芳律师

    村里的土地可以互换。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合同效力的必要要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

    播放量:1265 2022-06-07
  • 乡下的土地是可以互换的吗

    屈泉芳律师

    可以。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定形式之一,但是,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的规定,采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互换土地应呈报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土地合同效力的必要要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呈报发包方备案。

    播放量:1102 2022-06-07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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