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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休息时间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时间:2024.09.1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 阅读:877人
律师解析:
对于工伤的认定事宜,我们遵循以下严谨且明确的原则:
首先,在您处于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范围之内,若因为岗位职责因素而遭受了意外事故引发的身体损伤,那么这将被视为工伤
其次,当您的工作时间在前或后的一段时间内,包含但不仅限于工作场所之内,从事于与本职工作存在关联性的准备性活动或者收尾工作过程中,遭遇到意外事故导致人体损害时,同样也应被确认为工伤。
再者,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范围之内,任何因为履行职责而受到暴力或突发事件所造成的人体伤害,都应被认定为工伤。
除此之外,若是由于患有职业病所导致的身体受损,那么同样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还有就是当您作为公司员工前往异地进行工作时,若由于工作所需而遭受到了身体损伤,甚至于在事故中身故失踪,那么这也将被确认为工伤。
最后,在您日常通勤的路途之中,假如遭受了非本人主要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轮运输、铁路运输所引发的事故损伤时,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样也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若您在休息时间恰好也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如此的时空范畴之内,只是因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性活动或者收尾工作过程中而遭遇了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损伤,那么这无疑就应当被归类到工伤行列之中。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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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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