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辆
汽车追尾事件中的责任判定问题,通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道路
交通事故的原因力及其过错程度,进行的合理分析与判定。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关于三辆汽车追尾事件的责任界定及相关规定:
1.第三辆汽车撞击第二辆汽车后,进而致使第二辆汽车撞击前方第一辆汽车:
此种情况下,可视为传统意义上的三车
追尾事故。
常见的处理方式如下:
(1)此类事故实质上为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应由第三辆汽车自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若第一辆汽车因紧急刹车、突然减速、强行变换车道等原因,或有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那么在此类情况下,第三辆汽车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第一辆汽车则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处于中心位置的第二辆汽车并不承担责任。
2.第二辆汽车撞击前方第一辆汽车,随后第三辆汽车再撞击第二辆汽车:
这是一类较为特殊的三车追尾事故,严格说来,它实际上包含了两次独立的交通意外。
(1)首先,第二辆汽车撞击了前方第一辆汽车,在此期间,第三辆汽车尚未出现于现场,因此,这第一次交通事故与第三辆汽车完全无关:
①一般情况下,应由第二辆汽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②若第一辆汽车因紧急刹车、突然减速、强行变换车道等原因,或有其他影响行车安全的行为,那么在此类情况下,第二辆汽车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第一辆汽车则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2)之后,当第三辆汽车撞击至第二辆汽车时,该次事故便相对较晚地加入进来,这实际上应该被视为一次“二次”交通事故。
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第二辆汽车是否存在任何违规行为,都应由第三辆汽车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其未能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的运行距离。
二、关于判定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的主要遵循原则:
1.当事人存在违法违章行为。
换言之,只要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反道路交通
法规的行为,即使没有直接导致伤害后果,同样也算作违章行为,也就构成了我们常说的
交通肇事行为。
如果不存在违法违章行为,那么,这样的情况便不算做交通事故。
2.违法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即
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时,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反之,若违法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并无任何关联性,这些责任便不应由任何人来承担。
3.分析当事人违法违章行为在整个交通事故中所产生的影响力,从而确定他们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在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直接引发交通事故的,那么,由这个当事方必须全权负责。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违章行为共同引发出交通事故,那么,在此过程中,对交通事故影响较大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主要责任,而另一方则承担次要责任。
在以上条件相同的前提下,双方的责任几乎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