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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37天后,最晚何时会通知批捕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03人
律师解析:
关于刑拘37天内是否应通知批捕,须依具体情况而论:
1.若检察院未作出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需在接获通知后即刻释放相关人员,仅在确需继续侦查之情况下,方可依法变更相关强制措施
2.若是经过检察院批准的案件,则务必在37天内通知批捕结果。
关于批捕的具体时限方面,公安机关在认为拘留人员需进行逮捕的时候,会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担任审核工作的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上述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决策:
1.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而批捕的实际授权期则最长可为10个工作日;
2.另有一种情况是,若涉及到特殊性质的案件,例如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是集团作案等重大犯罪行为,那么公安局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有可能延长至30个工作日,同时批捕的实际授权期也最长可达37个工作日;
3.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具有充足证据表明其犯有犯罪事实,并可能受到徒刑以上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者来说,如果采取保释拘留仍无法防止出现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是社会秩序等社会危险因素,就必须进行逮捕处理。
此外还有一些需要正式逮捕的案件情节,如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报复性行为;
试图自杀或逃跑;
意图毁灭、篡改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是串供等。
同时,应当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他们对自己错误行为的态度是否诚恳等因素考虑进去,作为是否有可能引发社会危险性的判断依据。
此外,对于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受到最高达到10年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者,还是曾经从事过严重犯罪或身份不明者,都应该被予以逮捕。
而对于因某些原因不符合逮捕条件被拘留人员,例如并不涉及犯罪行为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得无需追责
涉嫌犯罪但清楚明确且证据充分,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处罚可能只限于徒刑以下;
涉嫌犯罪但事实模糊不清、证据缺乏,不满足逮捕所需的证据标准;
或者虽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而且,当人民检察院发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时,公安机关应视情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在人民检察院拒绝执行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令申请的案件中,这类情况经常发生,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被拘留人员并不涉及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极其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2.涉嫌犯罪,但是犯罪事实明确,证据夯实完备,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处罚可能仅限于徒刑以下的案件;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满足逮捕要求的证据标准;
4.罪名成立且符合逮捕条件,但实际上被拘留者患有严重身心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哺乳期中的妇女,因此可以不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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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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