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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情况下能否申请保释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272人
律师解析:
是否有权获得取保候审,这是建立在被拘留的涉案人员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描述的取保候审条件上。
若相关嫌疑人均符合此等条件,则存在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换句话说,被拘留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
首先,是否涉嫌实施管制拘役或独力适用于其他附加判刑之行为;
其次,是否患有重大疾病或者处于怀孕、哺乳阶段的妇女,得以取保候审而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等等。
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条文,被采取取保候审之人需履行如下义务:
第一项,未经执行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离境所在城市或县城;
第二项,若涉及通信地址、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的变更,应于一日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第三项,当收到传讯通知时,须立刻赶往到案接受调查;
第四项,不得使用任何手段干扰证人作证;
第五项,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者存在串供之行为。
此外,相关权力机关仍可对其施加禁制令。
回到取保候审的适用问题上,如下所述:
涉及可能被判处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行刑之案件;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用取保候审并未引发新的社会风险之案件;
依法应当逮捕,但由于涉案人员身患重疾,或是正处于孕期、哺乳育婴期的女性,不适宜直接逮捕者;
对于已经被依法拘留的犯疑人员,经过详细讯问和审查之后,如果觉得需要逮捕但证据确凿程度尚不足够;
已被逮捕并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疑人员、被告人,由于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间未能顺利结束,且在采用取保候审后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
以及对于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境证明书的犯疑人员,可能会逃脱侦查,但在不需要逮捕情况下的犯疑人员。
本文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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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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