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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过户的房子,算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4.09.0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482人
律师解析:
关于婚后由父母购买的房屋是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们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父母名下,那么这类资产并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应当被视为夫妻中的一方所持有的个人财产
最后,如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那么毫无疑问地,这将被认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均以此为准。
关于婚后由父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感情破裂进行房产分割时,处理方式也需根据实际情况来选定:
假如是其中某一方的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于他们的子女名下,同时明确表达出这是他们个人财产的意愿,那么此类房产便可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其配偶在离婚过程中没有权利请求对此类房产予以分割;
至于牵涉到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情况,若无任何特殊规定,这些房产都会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理应得到平均分割的待遇。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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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十余年,已为100000余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办理案件4000余起。擅长解决疑难复杂、离婚、继承法律纠纷案。 易轶律师多次办理社会影响高的大案及名人案件。曾代理乒乓球奥运冠军、女排奥运冠军的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代理CBA总冠军明星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担任著名国画大师之子的顾问,参与遗产继承纠纷案,代理高额股权分割涉案离婚案等,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摆脱经济纠纷。 易轶律师常年活跃于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媒体;《法律与生活》专栏作者;荣登《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三联周刊》、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获得“2021年腾讯新闻优秀女性青年”、“2020—2021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8—2019年度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15—2018年度北京市优秀律师”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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