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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过错导致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是如何界定的

时间:2024.06.26 标签: 环境保护 环境污染民事诉讼 阅读:1491人
律师解析:
在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的纷争中,负有环保责任的一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必承担或减轻责罚的条件及其自身行为与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联系。
倘若由于第三方责任人的过错导致的环境污染进而引起了环境损害,受害者既有权利向肇事的污染者高层提出索赔要求,同时也可以直接向该问题的第三方责任人提出赔偿请求。
在此情况下,污染者在偿还了人民赔偿后,依然享有对第三方责任人的追讨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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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归责原则、适用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区别: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适用范......

在归责原则、适用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区别: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无过错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适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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