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秉鑫德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主办及承办案件: 1、赵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予起诉释放) 2、王某明开设赌场罪(证据不足、释放) 3、李某玲协助组织卖淫罪(取保候审.....) 4、梁某霞职务侵占、诈骗罪 5、杜某开设赌场罪 6、方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7、胡某容留、介绍卖淫罪 8、李某兴诈骗罪 9、许某相介绍卖淫罪 10、梁某强迫卖淫罪 11、范某某故意伤害罪 12、蔡某某逃税罪(不予起诉释放) 13、杜某某组织卖淫罪 14、罗某某盗窃罪(不予逮捕,转为行政处罚) 15、何某某诈骗罪 16、郑某合同诈骗罪(不予起诉释放) 17、邓某某组织卖淫罪 18、黄某某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中) 19、冉某某组织卖淫罪(不予起诉释放) 20、曾某某故意杀人罪 21、黄某某组织偷越国(边)境罪 22、刘某某诈骗罪 23、吴某某诈骗罪 24、胡某某组织偷越国(边)境罪 25、吴某某介绍卖淫罪 26、刘某某交通肇事罪(已判决) 27、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罪(已判决) 28、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9、杨某某赌博罪 30、于某某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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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把赌博当职业活动构成赌博罪,并非仅按赌资大小判定。如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等可认定为聚众赌博。不同地区标准或有差别,赌博违法犯罪,会损财产、影响社会稳定,应远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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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赌博行为可能触犯赌博罪,赌资达五万元时判定是否构成此罪需综合多因素。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此为职业的主体可能犯罪,偶尔参赌即便赌资五万不一定构成犯罪或仅受治安处罚。“聚众赌博”有特定情形界定,以赌博为职业的五万赌资可作考量情节,最终认定需司法机关依实际及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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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未成年罪犯不构成累犯。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因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善、可塑性强,对其犯罪从宽处理助于改造和回归社会。虽不构成累犯,仍要依规惩戒,量刑时会考虑教育挽救,护其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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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是以盈利为目的,聚集多人赌博或把赌博当职业、专门开设赌博场所的犯罪行为。构成此罪需主观上有赚钱目的,有行为人掌控的专门且具持续性、稳定性的赌博场所,有聚众赌博行为,抽头渔利、赌资或参赌人数达到一定标准满足其一即可。利用网络传输赌博信息组织赌博,也可能被认定为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