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若有确凿
证据表明,由于医院用药不当而使病患遭受损害,且医院方在此过程中有过失行为,那么该医院就应对此负起
赔偿责任。就诊者在接受诊断与治疗过程中因
医疗机构或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之误操作而受损害时,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诊疗活动期间,医疗从业者应向病患明示病情及
处理方式。若需要进行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医疗从业者必须及时向病患详细解释医疗风险、替代性医疗方案等相关事宜,并获得病患明确同意;如无法或不适宜向病患本人说明,则需向病患的
近亲说明,并取得他们的明确同意。若医疗从业者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从而导致病患受损,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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