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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化肥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如何界定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77人
律师解析:
销售伪劣化肥罪所包含的主观及客观要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客观条件。
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主观上故意违反农业、林业、畜牧业以及渔业等诸多部门的生产管理规定,大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等农用生产资料,导致生产领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这一行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者明知售出的化肥属于虚假产品或者已经失去使用效果的化肥。
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化肥",实则是指因过期、受潮、腐坏甚至变质等因素导致原有的功效和使用效力丧失,丧失了其应有的实际使用价值。
(2)销售者刻意将不符合行业内应有品质标准或者未达到相关质量要求的化肥家人合格产品行列中进行销售。
这里提到的"不合格",指的是那些无法满足实际应用需求或者未能达到应该达到的品质标准的化肥产品。
然而,我们必须强调,主观要件也是判定这起犯罪的必要因素。
就销售伪劣化肥罪来说,其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是销售者明知出售的化肥是虚假、失去使用效能的产品,却仍然故意为之;
第二种则是销售者故意以低于行业标准的化肥充当过高标准的化肥进行销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于自身疏忽或未知原因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行为,并不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
对于销售伪劣化肥罪的既遂处罚情况,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需要综合参考具体案例情节,依法作出审判结果。
具体而言,该罪的三个量刑档次分别依据以下标准:
1.如果销售伪劣化肥罪导致生产领域遭受较小损失的程度,那么被告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被处以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到二倍以下的罚款;
2.若销售伪劣化肥犯罪的破坏力度更大,使得生产领域遭受重大损失,那么被告人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被处以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到二倍以下的罚款;
3.最为严重的是,如果销售伪劣化肥行为完全摧毁了生产领域,导致为重大损失,那么被告人将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被处以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到二倍以下的罚款或者被强制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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