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导致的
财产损失,首先应由所投保的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在责任限额范围之内进行赔付;
如若
赔偿金额仍无法满足较高的财产损失费用,则需依据以下规定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偿:
(一)机动车之间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产生的责任承担问题,将由存在过错的一方全面负责相应的
赔偿责任;
若双方均存在过错,则需要依其各自过错程度的大小来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二)当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及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无充分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存在任何不当行为,那么机动车一方就必须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若是有相关证据能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也存在过错行为,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便会根据过错程度的大小适当降低;
而在机动车一方无错的情况下,则仅须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只有在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和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导致损失的以上特殊情形之下,社交机动车一方才可免除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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