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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497人
律师解析:
1.若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务合同,则自开始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若经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进行催告之后,该劳动者仍然未能与用人单位建立书面劳务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并且无需对该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但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该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薪酬。
2.当用人单位未能与劳动者签署劳务合同时,若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一个月且不足一年时,用人单位仍未能与其签署书面劳务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该劳动者每月发放两倍的工资待遇;
而且还应与劳动者重新签订正式的劳务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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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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