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明文规定,倘若某位人士采取诱导、怂恿、
欺诈之手段,促使他人陷入吸食或注射毒品的困境之中,那么其行径将被判定为“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若该种恶行受害者指向为未满18岁的青少年群体,则此举无疑将承受更严重的惩罚。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形,如某人号召其友人参与贩毒等
违法犯罪活动,那么便极有可能触及到引诱、教唆他人从事非法活动的红线,从而构成“引诱、教唆他人
犯罪”。但请注意,这需要对具体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其中包括
行为人的主观意图、目的、实际行动以及产生的后果等等因素。若该行为满足了上述法条中所规定的“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素,那么此人将面临
刑事追责的风险。值得强调的是,仅仅是口头呼吁朋友参与贩毒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着引诱、教唆他人犯罪的实质性行为。若仅限于向朋友传达贩毒的可能性,而无进一步的诱导、教唆行为,那么可能无法构成犯罪。另外,具体的法律适用还需结合案件的详细事实与
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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