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本罪的涉案主体须为已满十六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行为人秉持着聚众斗殴的不良意图,即明确知晓其自身行为可能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恶劣影响,而且试图引发或放任这类后果的发生;再次,从客观方面来看,涉案者需组织、策动、操纵甚至积极参与到聚众斗殴事件中来,且参与人数众多,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失序;最后,本罪的行为对象往往是无特定指向性的人群或与之相对抗的另一聚众群体。
两名人员之间的争执暴力事件,通常情况下并不能被认定为聚众斗殴犯罪。所谓“聚众斗殴”,乃针对报复他人、争夺势力范围或其他不当利益之目的,纠集众多人员以团体方式进行斗殴,从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若该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则对于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与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事处罚。
若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其量刑标准如下:对于首要分子以及其他积极参与者,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若存在法定特殊情况,则应对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与者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聚众斗殴罪乃是指因个人报复、维护霸权地位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派互相进行暴力冲突,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
关于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体要件涉及到的是一般的普通大众;接着,从主观要件来看,其内在表现应为故意犯罪的心理状态;其次,从客体要件上来讲,该罪侵犯的客体实质上是国家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人身权益以及公共与私有财产权;最后,在客观要件这一层面,其具体表现形式则是纠集众多人员进行结伙斗殴的行为。
在聚众斗殴罪的认定过程中,并不一定必须是参与者双方都构成聚众行为,只要其中有一方的参与者数量达到了三人以上,即可视为具备了聚众斗殴罪的犯罪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