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当您在道路上驾驭机动车之时,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能会触犯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首先是驾车追赶竞逐,情节恶劣者;其次是饮酒过度后依然驾驶机动车;再者,若从事校车服务或乘客运输行业,严重超过额定乘客人数或者规定最高速度行驶,也可能被判定为犯罪行为;最后,如果在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过程中,违反了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同样会触犯该法律条款。
敲诈勒索罪的两种成立条件对于如何判断一项犯罪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为人需具备非法占有的意图,在此基础上,采取恐吓、威胁或要挟等方式,获取他人财产数量达到了较大规模;其次,无论最终是否实际占有了受害者的财产,只要存在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况,便可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信用卡诈骗方式很多,比如伪造、变造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后进行诈骗,使用过期无效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消费,未经许可冒用他人信用卡。其中最严重的是恶意透支,即持卡人非法占有,超限或逾期不还,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信用卡诈骗方式很多,比如伪造、变造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后进行诈骗,使用过期无效的信用卡进行欺诈消费,未经许可冒用他人信用卡。其中最严重的是恶意透支,即持卡人非法占有,超限或逾期不还,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危险驾驶犯罪的主要构成条件如下: -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如飙车等; -醉酒驾车,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 -在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客承载量或规定时速;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