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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电影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2024.09.18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188人
律师解析:
通常来说,盈利性的商业化利用都属于侵犯版权法的行为,然而当创作者公开地展示自己的作品并表示希望作品能广泛流传于社会之中时,法律便会准许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无须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授权便可使用他们的作品,这种做法并不违反版权人的个人意愿,而规定这样的合法许可,正是我们设定录音制品制造法定许可所依据的核心原则。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我们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即某个作者在他们的作品被录制为音乐制品后,不再愿意将作品进行传播,一位作曲家可能会觉得他在20世纪60年代发表的那部分歌曲存在质量问题,无法完全体现出他的真实创作水准,如果这些作品被录制和播放,势必会对他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他便有权提前声明禁止其他人对他的这些作品进行使用。
为了珍视作者的自主选择权,维护他们的知识产权利益,在明确规定了法定许可制度的同时,立法部门还特别注明了“倘若版权所有者已经发表声明,禁止对其某部作品进行再次制作成录音制品的话,那么录音制品制造者就不能依据法定许可的规定来进行相关的生产活动,否则就符合了侵犯版权法的定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7.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8.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9.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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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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