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在离婚纠纷中,倘若有人故意制造虚假债务,意图非法占有配偶一方的合法财产,这无疑是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若有人为了谋求更多的财产分配利益,不惜伪造债务,甚至制造虚假诉讼,那么这种行为情节严重者,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与此同时,对于那些恶意伪造债务的当事人来说,在进行共同财产分割时,他们将面临着被减少或完全剥夺财产份额的风险。
夫妻一方债务是否能用共有财产抵扣,这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那可能会涉及共有财产权益。但要是债务是个人名义欠下的,而且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那除非能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目的,否则不能强制执行共有财产来抵扣。
夫妻一方负债,是否能强制执行共同财产,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双方都同意的,那就可以执行共同财产。但如果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而且超过了家庭日常所需,那就不能强迫配偶承担,除非债主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双方都同意的。
对于普通情况下,一方所背负的债务是否可以用于执行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问题,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如果是,那么就可以通过行使执行权来扣押和处置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如果不是,那么执行权只能作用于债务人本人名下的私有财产。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也有可能对属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强制行权。
根据《民法典》,只有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或者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偿有约定的,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