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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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通常需单独诉讼,是一种特别的“权利武器”。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可名义代位行使。在司法实践中,代位权诉讼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债权人要亲自起诉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单独诉讼能明晰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债权人权益,具体程序要求因地区法律规定或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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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之诉结束后法院开启审查程序,先审查债权人撤销权是否成立,即看债务人行为是否损害债权人债权。若成立,法院判决撤销相关行为,使其自始无效,债务人财产恢复原状,债权人可优先获清偿。撤销权行使以债权为限,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法院会综合判断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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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一年期限,从债权人知道或理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若一直未察觉撤销事由,则从债务人做出行为之日起算。此一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超过期限撤销权消失。比如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知道后一年为行使撤销权有效时间,不知则从行为发生过一年后撤销权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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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撤销权是以债权人名义行使的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且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权或撤销相关行为。行使需满足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及造成损害等条件,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法院审查案件时会综合证据依法判断,力求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