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代位权与撤销权在何种具体情境下得以行使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得依法行驶代位权,具体来说,即债务人因迟延或怠惰而未及时采取任何措施去行使自身的合法债权,从而致使债权人应得的到期债权无法得以实现。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债务人所享有的针对相对方的相关权利。
合同保全撤销条件:债务人实施涉财产或权益行为,且已产生法律效应;行为发生在债务成立后,对债权人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危害;债务人和受让人需有恶意或过失;并需符合其他特殊情况,如抵销权、代位权行使等。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若存在可撤销情形,如因误解、欺诈、胁迫或利用对方困境等因素导致合同成立,依法赋予撤销权。此类情况还包括法律特别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位权行使需满足五个条件:1)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2)债务人有对他方到期债权,非专属;3)债务人消极怠于行使对应权利;4)债权人债权可能无法实现;5)代位权范围限于对债务人的债权。撤销权行使需符合四类法定情况:1)重大误解;2)显失公允;3)欺诈(不损及国家利益);4)胁迫(同上)。
合同保全撤销条件:债务人实施涉财产或权益行为,且已产生法律效应;行为发生在债务成立后,对债权人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危害;债务人和受让人需有恶意或过失;并需符合其他特殊情况,如抵销权、代位权行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