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册有效期通常为两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至三年,如暴力抗拒执行、屡犯不改者。积极履行义务或改正失信行为者,法院可视情提前解除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的责任履行和承诺是被司法机构从失信名单移除的前提。解除名单非自动,需法官根据情况处理。如符合条件,应主动联系法官或提交申请,以期早日从名单中移除,减少失信对生活的影响。
针对恶意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失信信息可因履行义务、执行和解、申请删除、无财产执行线索等七种情况删除。失信期限最长可达两年,对妨碍执行、逃避责任、违反报告制度等行为将延长期限。纳入期限满后,法院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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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即可解除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