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夫妇在婚姻缔结以前,自愿签署包含书面的财产协定,此种协定的有效性是毋庸置疑的。
在正式办理
离婚手续时,应严格依据并按照相关财产协定所规定的条款作出处理。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夫妻双方财产协定如果要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必须满足一系列特定的条件:
首先,参与协定的
当事人必须为合法的夫妻并且双方均需具备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夫妻双方对于签署财产协定必须处于完全的自愿状态,其表达的意愿必须绝对真实准确——不能流于欺骗、
胁迫甚至其他不法手段的方式强制对方接受财产协商制定方案,确保意思的真实性是
夫妻财产协议得以生效的关键要素;
第三,协议内容必须完全符合法律规范——亦即不得规避现行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理权益,更不得借助财产协调来侵害到对方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那些意图通过财产协定逃避
债务责任及排除他人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协议形式必须采用书面表达形式,
口头协议极易产生误解,通常无法给予确凿
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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