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双方皆未妥善履行自身应承担之职责,则双方可经过友好商议探讨是否有可能终结这份合约。
然而,也需依据具体
合同条款进行分析,若该合同中并无明确标识生效日期,大多数情况下,自双方签订之日即视为合约生效日。
举例来说,如合同中有一方需要先行履约,那么之后履约的一方可享有“
先履行抗辩权”,若先前履约的一方无法举证其未能
履行合同的情况具备豁免条件,这将被定义为
违约行为。
再者,如果合同中已预先约定了截止日期,当协议达到该截止日期时,自然可自动停止,但这种情况通常并不妨碍我们追究
违约责任。
更进一步说,若是双方同时履约却均未完成,可能导致双方共同违约,随后应根据
违约条款展开各自的违约
责任认定工作(违约条款并非总是对等的,并且计算违约标准也未必完全一致)。
当对方未能履行契约时,另一方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
合同义务或解除合约并
赔偿相关损失。
鉴于其他未能履约合同的情况,法律同样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方式:
如果任何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存在重大违约,或者其履行合同义务的程度未达合同约定,则应对其应负的违约责任继续负责,至少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
倘若
当事人有明确表示或者通过其行为表现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倾向,那么对方可以在履行期结束前要求该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若未按时支付价款或报酬,则另一方可以提出请求要求其尽快付清。
另一方面,如另一方不愿意履行其非金钱合同义务或履行非金钱合同义务的程度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提出要求其履约,但除非出现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之外:
①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履行;
②
债务标的物不适宜采用强迫履行或者执行成本过高;
③
债权人在适当期限内未提出要求履约。
如产品质量无法满足约定的要求,应根据事先约定的标准,履行违约责任。
对于
违约责任条款未做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晰的情况,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的话,受损一方应根据标的对象和实际损失的大小,科学合理地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替换、重新制作、退货、降低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之后,对方仍有额外受损的话,应予赔偿。
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同约定,给对方带来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按照违约所引发的损失额度来设定。
此外,还应保障遭受损失的一方不会因为违约行为而超越订立合同时的预期或者预计中的价值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