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仓储合同关系当中,保管人所承担的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在仓储物被保管人验收之后,只要在仓储期限内发生了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以及型号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保管人都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
赔偿责任;
其次,若在仓储期间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了仓储物的毁损、灭失,那么保管人同样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最后,若在仓储期间,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动并且保管人未能及时通知存货人,从而最终造成了仓储物的毁损、灭失,保管人更需负起违约损害责任。
一旦保管人的行为构成实际违约,其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形式如下:
首先是支付
违约金。
违约金,也称为违约
罚金,是指一方违约时确实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从性质上来讲,违约金既具有
赔偿性质,又具备惩罚性质,其效力在于预先确
定损失赔偿数额并对违约行为加以惩罚。
在仓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主要是指存货人和保管人对于违反仓储合同可能带来的损失进行提前设定的
赔偿金额;
其次是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重要形式之一,其主要作用是当一方
当事人未能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尽如人意时,违约方在
履行义务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后,仍有额外损失时,违约方应当给予对方赔偿,以此来挽回受损方的
经济损失。
这种赔偿本质上具备弥补性的特点;
再次是继续履行。
这意味着当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规定履行全额义务,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而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的方式替代履行义务;
最后是采取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是在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后,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违约方遵循法律规定担负的违约责任形式。
比如可以对仓储物进行替换、补充数量等。
从广义来看,各类
违反合同的承担方式,损害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等,都属于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其主要目的是让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得到有效的补偿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