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保险公司对于拒绝理赔之争议的
诉讼时效期,通常设定为二年,其开始日期自相关人员知晓或应当知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而在人寿保险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则延长至五年,同样从他们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若保险事故发生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过
伪造、篡改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或其他
证据,编造
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
损失程度,那么保险公司将不对其
虚报的部分承担
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存在上述第三款所述行为之一,导致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金或产生了相关费用,那么他们应退还或赔偿这些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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