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务领域中,我们时常面临到涉及社会保障议题的四种类型的
纠纷案件:
首先是与
社会保险损失
赔偿相关的争议。此类争议的核心在于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雇者根据国家的法律
法规提出要求,以追究企业未按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用,或者由于
欠款、遗漏支付乃至延误支付社会保险费用而引起自身权益受损的责任,同时其涉案种类也包括了诸如
工伤保险理赔和
医疗保险赔偿等多重纠纷。
其次是关于参保争议。这类争议主要源于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福利,然而实际上并未真正实施,进而引发了员工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争议。
再者是关于不缴纳、少缴纳或
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争议。这是在
社保关系确定之后,企业未能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缴费义务的几种常见现象,这种行为被视为社会保险费的瑕疵缴纳行为。
最后是关于社会保险金发放的争议。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