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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费应由谁来承担

时间:2026.01.16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951人
律师解析:
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保全费用应由提出保全申请的相关当事人预先缴纳,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自行收集关键证据,或经人民法院判定对审理案件至关重要的证据等事项的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时,则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至于案件受理费用,通常由原告方、具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方和上诉者承担。
而当被告反向发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缴纳案件受理费时,自然也是由被告预先支付。
另外,对于追讨劳动薪酬的案件,也可不必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至于申请费用,同样是由申请人预先垫付。
然而需特别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类型的申请都需要申请人先行缴纳该笔费用;
执行申请费用可在执行过程结束后缴纳,破产申请费用亦可在清偿完毕后缴纳。
这些特定的费用标准将在实际发生后再予以缴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十条
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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