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据
法规规定,
劳务分包单位之间不得进行转让;
然而,若是劳务分包单位将业务交付至其下属班组,这一行为在理论上来说是可行的。
实际上,诸多大型劳务分包单位会根据需要设立多个分工明确的班组,而其结款方式主要包括两类:
第一类便是以每日
工资进行计算方式;
而第二类则被称为“包活计”,即将每个单元(米、平方米、吨等)的费用预先制定,然后按照这个标准全权委托班组负责完成,如此便可有效防止弄虚作假和缓慢工作的不良现象。
基于此,总
承包单位在与劳务分包单位的财务结算中,多数情况下亦采用了这种较为高效且简洁明快的方法。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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