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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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没钱还债一般不会被拘留,债务纠纷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还款能力却拒绝履行,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会受刑事处罚包括拘留。执行中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会裁定中止,待有财产再执行。债务人应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商量还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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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开庭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有权缺席判决。原告需在法庭展示借条、转账记录等能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若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债务真实、合法、关联,即便被告未到场,法院也会判被告担责;若证据不足,即便被告缺席,法院也不支持原告诉求,证据充足是胜诉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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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债权人共同行使代位权要满足几个关键因素,包括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有特定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怠于行使”有明确定义)、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有效且到期,清偿按债权比例分配,但存在特殊情况如先提出请求并保全会影响清偿顺序,行使代位权要依法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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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求偿权利的优先次序依基本准则处理。有担保债权(如设有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债项)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无担保物权时,执行法院按执行强制措施的时间顺序确定受偿顺序;债务人破产时,按破产法规定,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等,普通破产债权按比例分配,普通债权无担保时多按比例平等受偿,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