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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有哪些区别

时间:2024.06.11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诉讼 阅读:1181人
律师解析:
行政主体乃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参与者之一,而主要构成部分则为执行行政任务以及提供行政服务的行政机关,他们在行政关系中扮演着实施行政管理权的主导力量。
然而,需注意的是,尽管几乎所有的情境下,行政部门都会作为行政主体出现,但是行政主体绝非等同于行政机关,二者在概念上存在本质区别。
实际上,行政主体是行政组织在行政关系领域所展示出的一种独特地位,只有当特定行政机关参与到某一行政管理事务之中时,其在该过程中才会被赋予行政主体的角色与责任。
因此,我们不能将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这两个泾渭分明的概念混淆不清,更不能用等号来划清它们的界限。
值得强调的是,并不是每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称为行政主体,因为要想成为行政主体,必须满足一系列必要的前提条件和约束条件。
故此,有些政府部门虽然也符合行政机关的基本定义,却未必就有资格成为行政主体。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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