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此次
离婚事件中,任何一方都享有权利放弃共有的
财产权益。
这是视频内容中提到的,任何一方在婚姻延
续期间,既可以自主发起请求,也可以主动地选择放弃共有的财产。
其中所谓“夫妻关系延续期间”,是指夫妻从结为夫妻之日起直至一方因故去世或办理
离婚手续为止。
而且,规定的是在此期间内夫妻双方所获得的财产,除非双方已经明确书面约定,否则皆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夫妻必须对这些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同等地位和权利处理这项权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何时何地,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做出关于他们在婚姻存在期间的财产处置决策时,都需要事先征求配偶的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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