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失信被执行人已经如期完成了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相关义务、或者人
民法院已经圆满地完成了执行工作的情况下;
如果
当事人已经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顺利地履行清楚的情况也同样适用;
若
申请执行人向法庭提出书面请求予以撤销其失信记录,经过法院进行严谨审核并予以批准的案例;
另外,在终结了本次执行活动之后,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询控制系统对该
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至少两次的详细调查搜索,但并没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资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和其他相关人士都未能提供有价值的资产线索也同样适用;
还有,当因审判监督政策或者宣告企业破产后,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依法判定应对失信被执行人停止执行的案例;
最后,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对某失信被执行人免于执行的案例以及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判决终止执行的案例均在此范围之内。
对于这类情况,人民法院将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的三个工作日以内删除失信信息,随后便能够解除相关的高消费限制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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