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次级债券乃由商业银行所发行之金融产品,其本金与利息的偿付序列位居存款以及其他债权负担之后,而领先于普通股及
优先股等权益证券。
换言之,次级债券为纯粹的
债务投资工具,仅在特定时限内具有类同资本的地位,但本质上并不能算是银行的自有资本金,仍需在期限结束后全额偿还。
在此过程中,商业银行间互持次级债券有引发系统性危机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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