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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应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883人
律师解析:
满足以下规定即可构成串通损害商业声誉罪:
首先,犯罪行为的主体应当是普通大众;
其次,犯罪者在主观意识上必须具备故意的心理状态;
再次,此种犯罪行为侵害了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权利人的法律权益以及市场正常运作机制;
最后,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则是恶意捏造并广泛传播虚假信息,对他人的商业信用与商品信誉进行毁灭性的打击,使其蒙受巨大损失或者伴随着其他严重情节的恶劣行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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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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