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深耕婚姻家事十余年,办案近千起,在婚姻、继承、财富管理与传承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擅于将诉讼经验与各类财富管理工具相结合,多次办理标的额巨大、涉及股权分割、家族财富传承,以及涉外、涉港澳台等跨地域、跨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深圳电视台《约见大律师》特邀嘉宾、央视《律师来了》主场律师、深圳卫视《辣妈学院》特邀专家。
咨询该律师1.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一方以其个人财产作为购房资金并获得房产证,那么此房产便应当被认定为购房者单独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此类房产的分割问题时,另一方将无权对其提出任何形式的分割请求。2.然而,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无论房产证上所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哪一方,该房产都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复婚,原已分割给对方的财产在法律上视为对方个人财产,归其独有。即便再次结婚,原配偶分得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受影响,保持独立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自享有和主张。
结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一般按所有权归属处理,非夫妻共有。但若在婚前购置房产者无实质性投入,拆迁补偿款归个人所有。特殊情况中,如配偶因安置政策享有部分产权、婚后共同改造或继承父母房产并参与建设,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归属需综合考虑各方权益和贡献。
婚前购房实践中,全款购置的房产归购买者个人所有;贷款购房若仅以一方名义登记,婚后双方共担贷款和增值部分,这部分将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即使房产名义上仍属一方,实际权益中包含了合作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