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
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法学系,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现任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青岛律师协会会员。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公司业务、合同事务、房地产法、税法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兼攻刑事辩护。执业5年来,独自处理多起诉讼及非诉讼业务,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一直把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放在首位,致力于从减少经济负担与减少法律风险角度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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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法律对保证期间有限制。一般可约定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算数月或数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六个月。法律不限制保证合同期限签订次数,实际中保证期间长短需综合主债务、保证人能力等因素,要合理约定,过短不利债权人,过长增加保证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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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首先依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六个月。保证期间不中止、中断、延长,其长短是对保证人责任的限制。实际确定保证合同期限需综合主债务履行情况、当事人信任关系、交易习惯等因素,各方应在法律框架内谨慎协商,权衡利弊确定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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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与主合同期间通常不同。保证期间用于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时间,可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法律有不同计算办法。主合同期间即主债务履行期限。实际中,保证期间可能短于、等于或长于主合同期间,约定需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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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未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算六个月。法律无保证期间上限规定,但过长不利于平衡当事人权利义务。当事人应结合交易和风险评估合理约定,且要清晰明确,避免歧义致约定无效,以保障交易公平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