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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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财产恶意转移证据类型主要有:资金流向证据,包括银行转账等记录;财产处分文件,如房屋、车辆买卖或赠与合同,条款不合理有证据价值;证人证言;财务报表与账目,企业财产转移时记载异常可作证据;通信记录;资产评估报告。且证据需符合法定效力、关联性和真实性原则,才能被诉讼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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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供应厂商拒绝货物更换问题时,要先审阅合同条款确定是否有协议允许更换的情况。若厂商在有约定情况下拒绝属违约,应收集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谈判无果可发书面函件催促。仍无法解决,可寻求行业协会调解、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诉讼,但诉讼费用高,需全面评估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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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规下,部分未到期债权并非绝对不可保全。若欠债方有逃避债务事实或存在裁决难执行隐患,高院会依申请考虑实施保全措施以保障权益人权利。但因未到期债权价值、履行期限等存在变数,操作具挑战性。申请人要提供证据证明紧迫状况,高院会严格审查,且保全可能干扰欠债方,高院会权衡利益,保全面临诸多困难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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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无因管理有显著差异的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合同双方协商由第三方对债权人担责,第三方依合同条款被动卷入债务关系;无因管理是在无法定、约定义务下为防他人利益受损的自发行为。关键区别在于有无事前约定。法律效果上,第三人履行按约定执行,无因管理确立后管理者可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