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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未到期但不给利息能否提起诉讼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30人
律师解析:
在借款尚未达到规定期限内,债权人无权向债务人提出提前收取利息的请求,因此在此情况下,若未经允许提前收取利息,借款者将无法对该行为进行起诉
然而,假如借款者未能按契约约定用途进行资金运用,那么作为出借方有权对此提出质疑,并要求借款者提前偿还所借款项及附带利息。
否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拒绝提供相应利息,债权人可以考虑提起诉讼,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要求其尽快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应得的利息。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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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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