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探讨首先,从犯罪主观要件上来看,(1)交通肇事罪乃是典型的过失犯罪的类型,其主观心态仅限于过失;而(2)危险驾驶罪则体现出了期望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或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听之任之态度的故意心理状态。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危险驾驶罪是违反道路交通法导致交通事故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交通肇事罪特指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重大事故,主观上表现为过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两者在行为和后果上有所区分。
危险驾驶罪要求行为人故意醉酒驾车或追逐竞争,明知威胁公共安全却仍希望或允许;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违法者证明其不注意、疏忽或轻率。客观上,危险驾驶罪涉及恶劣的醉酒驾车或追逐竞争;而交通肇事罪则涉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范,导致严重后果如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有:主观心态上,前者为故意,后者为过失;行为形式上,前者限于醉酒驾驶、追逐竞驶,后者包括多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危害结果上,前者无需实际损害,后者需造成重大事故;量刑标准上,后者分三档,前者仅涉及拘留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