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因一方
当事人的疏忽或失误引发了
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该
责任人应承担起相应的全责;
而当因涉及到两方乃至多方当事人的过失而产生的交通事故时,我们将依据各当事人行为对事故所形成因果关系的重要性,来分别定量他们应当承担的主责任、次责任和共同责任;
在各当事人均未有发现或遗漏诱发道路交通事故原因的情况下,如果此事故被认定为纯粹的交通
意外事件,那么我们必须明确各方面当事人均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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