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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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取代了投毒罪。未满十六周岁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父母等监护人管教,必要时专门矫治教育。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应担责,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从轻或减轻,情节轻的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幅度内量刑,法律规定复杂,依实际案件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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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知实情送出含毒物物品,主观无犯罪故意通常不构成犯罪、不会被判刑。刑法中构成犯罪多需主观故意或过失,不知情即无故意心态。但若是本应知道却因疏忽未察觉的过失情况,要依具体情形判定是否构成过失犯罪,像特殊物品未检查致送毒物且后果严重,可能涉罪,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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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常给涉毒人员转账有诸多法律风险。一是若明知对方涉毒仍提供资金流转便利,可能构成洗钱罪,该罪旨在掩饰、隐瞒特定犯罪收益及利益来源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等行为。二是可能被认定为涉毒犯罪共犯,司法实践会综合多因素判定。所以,发现对方涉毒应停止经济往来并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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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与转移毒赃罪并非想象竞合关系。洗钱罪针对多种特定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旨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转移毒赃罪专门针对毒品犯罪所得财物进行转移,犯罪对象明确为毒品犯罪赃物。二者在犯罪构成上区别显著,是不同独立罪名,不存在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罪的想象竞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