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
程杰律师,现为浙江五民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律师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协拱墅分会家事专委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拱墅分会公益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委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荣获律图网2021-2024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先“蜂”榜,浙江日报潮新闻“记者帮”帮帮团智库成员,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首届校友会理事、校友导师。业务专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法院执行等诉讼业务及公司法律顾问、不良资产尽调处置、公司股权激励等非诉业务,曾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等单位实习及工作,曾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良资产项目及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项下项目提供尽职调查及诉讼等法律服务。 1、陈某某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成功获赔案件。 2、韩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成功辩护缓刑案件。 3、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成功不予起诉案件。 4、左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成功不予起诉案件。
咨询该律师醉酒驾驶的取保候审申请,其最终审批权限集中于负责该案件侦查工作的相关部门,主要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亦有权对是否准许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作出决策。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方式的过程中,将会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案件本身的性质等多方面因素。
需要明确指出,取保候审并非宣告案件终结,或是被告人无罪,实则为一项暂时性且在刑事程序中强制执行的手段。在此过程中,倘若嫌犯有任何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之行为,亦或是如果有新获取到的证据显示其可能逃脱法律惩处,那么检察机关有权决定批准实施逮捕行动。关于审批逮捕的具体日期,并没有一个严格和法定的期限,而是要根据每宗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审查进展来进行判断和确定。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体系中,并不要求所有的取保候审必须在案件已批准逮捕之后方可实行。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满足相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他们有权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环节以及审判程序中提出相应的取保候审申请。此举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能有效地避免案件中出现不必要的拘禁现象。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无需被关押的情形下等候审判的权利。在此期间,通常不要求对嫌疑人进行逮捕,除非存在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存在逃脱司法程序的可能性、干扰公正审判的行为或是再次违法犯罪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构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作出逮捕的决定。
在取保候审期间,若涉案人员被批准逮捕,这通常表明其所涉及的罪行较为严重或者存在逃避司法机关侦查与审判的潜在风险,因此,法院会认为有必要对其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原先的取保候审状态将会被终止,涉案人员将正式进入逮捕后的刑事诉讼程序,并接受更深入的调查以及审判。在此过程中,他们享有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