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明确规定,自
犯罪嫌疑人自首次受
侦查机关询问或被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即享有
委派辩护
人的权利。此举表明,犯罪嫌疑人员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聘请
辩护人,并非毫无疑问地予以委托。
然而,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侦查机关在初次对其进行讯问或实施强制措施时,有义务向犯罪嫌疑人明确说明其享有委派辩护人的权力。因此,尽管法律并未对此作硬性要求,对于
故意伤害案件而言,犯罪嫌疑人仍应清楚了解自身拥有委派辩护人的权利,并在必要情况下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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