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
束鹏杰律师,男,现任江苏沪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镇江市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丹阳市行风热线特邀律师嘉宾。其论文《浅谈偶然防卫》获镇江市法律论文大赛二等奖。 束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深耕法律市场,以“全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执业理念。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成功办理了多起典型案例,赢得了顾问单位和广大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联系方式:手机(微信同号):18651273069邮箱:841619219qq.com
咨询该律师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退还是否必须由本人办理并非唯有涉案者本人方可办理退出批准制度。关于取保候审期间所需缴纳的保证金,按照相关规定应由身份确定的当事人亲自办理相应规定的手续以及领取流程。然而,在此情况下亦允许被授权的亲属代为办理领取事宜,但务必提供有效的委托证明文件。
在涉及到因醉酒驾驶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案件中,倘若涉案嫌疑人和被告人身处取保候审的状态,并且已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了保证金,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只要在整个案件流程全部结束之后,被告方并未出现任何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情况,那么所缴纳的保证金便应予以全额退还。
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被取保候审者无需向任何机构交纳相关费用。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实质上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不会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程序,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作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保证金制度已经逐渐减少使用,而更多地倾向于采用保证人制度。
解除羁押候审,此非通过金钱之所得的举措,相反,这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借由这一机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在向特定的金额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之后,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暂时远离原本的拘禁环境。至于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则需要根据法院或公安部门对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裁量,而非一成不变。
缴纳保证金作为取保候审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能够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然而,若无法全额退还原先所缴纳的保证金,并不代表将会遭受刑事处罚。然而,这样的情况可能对个人信誉产生不利影响。在法庭进行审判时,法官将结合具体案情展开严谨评估,若确实存在财务困境,当事人可以提出减免或分期偿还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