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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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行为中,公司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通常要承担刑事责任。责任形式包括罚金处罚,或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判处监禁如有期徒刑等,具体取决于罪行严重程度和法律法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若法定代表人能证明对犯罪行为不知情,或已尽合理管理监督职能,其刑事责任可能减轻甚至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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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现公司法人有洗钱行为,公司内部应开展检查自纠、留存证据,有合规部门则启动内部调查;外部要向相关监管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举报,涉刑事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司法机关按《刑法》规定处置。公司要配合调查,避免卷入,采取完善内控等措施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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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中主犯的界定有标准。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明知行为犯罪仍促其实施,一般会被认定为主犯;单位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主要组织、策划工作且对结果影响重大的也属主犯范畴。具体界定要综合案件事实,依据刑法及司法实践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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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定为扰乱单位秩序罪却不接受惩处是不妥的。惩处依据合法调查、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不接受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可强制施行,刑事处罚时法院可强制收缴。若对处罚有异议,应通过合法救济途径解决,行政处罚可行政复议或诉讼,刑事处罚可按规定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