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
行为人在为实施的
抢劫罪行中,误将毫无价值或仅具有极小价值的
赃物视作具备一定价值的合法财产进行侵夺,又或是误将他人所有之财货当做属于自身的财产而进行抢掠的话,被视为“不适用对象错误”。在此种条件之下,由于行为
责任人对于现实状况产生了误解,进而导致其主观过错相较于对普通财物的抢劫行为有所差异,因此,在
量刑过程中,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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