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咨询该律师依据本国现行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勘验并检查过现场的交通事故,应自勘查现场当日算起的第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若需进行检验和鉴定,也必须于检验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完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
交通肇事罪立案及量刑准则有哪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如下所示:1.死亡人数达到1人或人身受到严重伤害的人数超过3人,且在整个事故中承担了全部或主要责任;2.若死亡人数多于3人,则需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3.对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且在事故中承担了全部或主要责任。关于量刑标准,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关于交通肇事罪是否提请公诉的事宜,乃依据检察院对于案件情况的评估而定。若涉案人士所犯之罪行性质较轻,同时具备认错悔过之诚意,已对受害者做出相应的补偿并得到其谅解,那么检察院便可行使不起诉权。然而,这并非绝对的情况,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方能实施。
在针对交通肇事罪的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方面,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案件的性质相对轻微;其次,嫌疑人没有明确的社会危害性,不会对他人造成潜在风险;此外,还要考虑到嫌疑人身体状况是否能够承受拘押,例如身患严重疾病或者怀有孕育生命的母亲。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亦或是检察院需要全面衡量犯罪嫌疑人有无可能摆脱现行调查与诉讼程序,亦或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同时需要考虑案件的实际影响力和社会反响。
若人民检察院决定不对涉及交通肇事罪的案件进行受理,那么可能的原因可能包括:相关证据不充足、案件事实尚不明朗或者该案件并不在检察院的管辖权范围之内。在此种情形下,利益受到侵害的受害者及其亲属可按照如下步骤展开行动:首先,深入了解检察院决定不受理此案的具体原因;其次,积极寻找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以使案件更加清晰明了;最后,如有必要,他们还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