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绑架罪,是一种独立的罪名,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因此刑法对其构成要件和处罚都有明确规定,旨在严惩这种犯罪行为。
在绑架勒索罪中,如果因为绑架导致被绑者死亡或者被残忍杀害,并且死亡和绑架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联系,那么就会构成结果加重犯。如果是因为特殊的健康或者外部因素导致被绑者死亡,而不是绑架直接导致的,那么可能不构成这个罪名。但是,如果绑架者实施了残忍的杀害行为,那么无论结果如何,都可以被视为结果加重犯。
绑架罪是行为犯。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行为一般都发生在向第三人索财之前。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不管是否勒索到财物,都是犯罪既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绑架罪是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在控制了人质之后,其实就应该认定成立绑架罪,实际并不一定勒索到了一定财物为绑架罪成立的标准。所以,从这点上来看,也就很容易的判断出,绑架罪是属于行为犯,而并非是结果犯。就算是绑架之后没有勒索到财物,然后又把人质放了的,也构成绑架罪既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涉及非法拘禁他人以敲诈钱财或作为人质。犯罪者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若导致被害人死亡或严重伤害,可判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剥夺财产权。窃取婴幼儿以敲诈也适用此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