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内,故意伤人罪同样具有未遂形态。具体而言,如果一个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对某项犯罪进行操作并实施,然而基于其无法控制的外部因素导致最终未能顺利实施完毕,那么这就被称之为犯罪未遂。当我们讨论到故意伤害罪时,假设有一位行为人确实采取了伤人的行为,但由于某些原因却并未给受害者带来实际上的身体损伤或者死亡后果,此时我们便可以将这种情况视为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倘若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那么主犯便是那些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到主要推动和主导作用的人员,通常表现为直接实施了主要的伤害行为;而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发挥着次要或协助作用的人员。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的或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担当主要发起人和战略制定者角色的人,这些人均被视为主犯。
故意伤害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在法律规定中,故意伤害罪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当犯罪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其自身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最终实现犯罪目的,即未能对受害者造成实际伤害的情况下,便可视为犯罪未遂。对于此类未遂案件,可以参照已经完成犯罪行为的既遂罪犯,给予减轻或从轻的处罚。
故意伤害罪中存在未遂的情况,就是说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已经开始实施伤害行为了,但是因为一些非主观的原因,没有造成轻伤或者更严重的损害。判断是否属于未遂,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使用的手段以及客观环境等因素。比如说,有人拿着武器攻击别人,但是因为受害者躲避了,或者被其他人阻拦了,导致没有造成伤害,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故意伤害罪存在既遂和未遂两种状态。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伤害行为,但由于不可抗力或非故意的阻碍而未能达到目的,比如被制止或自身能力不足等情况。而既遂则是指行为人成功对受害者造成了实质性的身体伤害,并且伤害程度达到轻伤及以上。判断的关键在于伤害行为是否真正实施以及伤害结果是否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