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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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或放弃期限需依实际情况判断。一般情况下,相关主体自知道或应知可放弃权益事由起1年内决定是否行使;重大误解当事人90天内行使;受胁迫当事人在胁迫行为结束后1年内行使;若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未行使,撤销权自动失效。此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相关规定,不同情况撤销权生效时间有明确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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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权诉讼中原告债权的认定,有诸多要点。债权要合法有效,源于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须已到偿还期,且债务人未行使提前索偿权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债务人债权不能仅限个人,特定关系产生的支付请求权通常不可代位行使;债权以货币支付为主。实际操作需依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全面分析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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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具备几个基本条件:一是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且债务达偿还期限;二是债务人未积极行使到期债权,有能力却未通过诉讼、仲裁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三是该消极行为对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害;四是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个人,如特定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所有条件满足,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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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规避债务问题作诈骗罪判断需全面深入考察。首先审查借款时有无非法占有意图,如编造用途、提供虚假担保等;接着检查是否用欺诈手段获取财物,取得财物后有无挥霍、隐匿转移财产或潜逃。明知无偿还能力仍大量举债致无法偿还可能有诈骗故意,但最终由司法机构结合证据和实际情况综合判断,认定工作复杂,要考虑多种主客观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