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法院的审判程序中,调解书并不被强制要求即时完成颁发。当经过调解程序后,
当事人与
律师或法官签署并通过了调解协议,随后,法院将依据该协议的具体条款,正式制发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在文件审批盖章过程中,可能还需要得到上级领导的过目和签字,因此整个流程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短则当日可取,长则数日不等。
然而,无论何时领取调解书,或者是否选择带走原件,抑或是进行
复印件的复制,从法律角度来看,这都是完全合法且可行的,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阻碍。一旦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就会立即产生
法律效力,即已经正式生效,因此,当事人当然有权选择带走调解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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