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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牌匾挂二楼窗台下合法吗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391人
律师解析:
关于在一楼悬挂牌匾的合法性问题,主要需考虑到两方面因素:
首先,必须征得二楼住户的书面同意;
其次,不得对二楼住户的日常生活构成不利影响。
首先是二楼住户的同意问题:二楼阳台外墙乃为公共空间的一部分,邻里之间应当遵循有利于生产活动、方便生活需求、倡导团结互助、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适度地使用该公共区域。若二楼住户并未实际占用该公共区域,则一楼可在不妨碍二楼住户正常生活的前提下,有限制地使用该共有部位。
然而,二楼住户对于公共区域仍然具有优先使用权,唯有在二楼住户明确表示放弃使用的情况下方能由一楼进行适当的利用。
其次是是否对二楼住户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倘若所悬挂的牌匾尺寸过大或其他原因导致二楼采光受阻等问题,二楼住户有权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如若诉诸法庭,法律将坚定地站在二楼住户这一方。因此,若一楼未经二楼住户同意擅自悬挂牌匾,或者对二楼住户的正常生活产生了实质性的干扰,那么此种行为无疑是非法的。若经双方协商无果,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或许会通过调解方式予以妥善解决。如您需要相关法律援助,欢迎随时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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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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